鞋子 FAQ

新鞋穿一次就開膠、鞋跟裂,可以退換嗎?民法瑕疵擔保:發現就要通知,通知後 6 個月內主張

faqs.tw 編輯整理#鞋子#運動鞋#皮鞋
目錄
  1. 什麼算瑕疵
  2. 發現了要怎麼主張
  3. 期限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2013 年聖誕節,站上一位網友在台南的鞋店買了一雙馬靴,隔兩天第一次穿去上課,腳後跟就嚴重裂開。從高雄搭車回去要求換貨,店家說鞋底本來就是消耗品,還說可能是穿的人腳力比較重。同一年也有人在運動鞋店說要 39 號,拿到的卻是 40 號,店家說只能調貨、不能退。這兩種情況,民法的買賣規定都有對應的條文。

什麼算瑕疵

民法第 354 條要出賣人擔保兩件事:

擔保內容 舉例
交付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正常走路穿一兩次就開膠、鞋跟裂、鞋底脫落
交付時具有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 店家說「真皮」「防水」,實際不是
但書: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算瑕疵 線頭稍微外露、不影響穿著的小色差

「交付時」是關鍵:第 373 條規定危險自交付時起移轉給買方。所以店家常見的抗辯是「是你穿壞的」。穿一次就壞,時間點越接近交付,越難說是使用造成的;穿了半年才開膠,就可能是正常耗損。站上另一篇球鞋穿到 8 成新後腳跟脫膠的提問,回覆的網友也提到脫膠可能是動作過大,也可能是製程壓合不夠,要看個案。

發現了要怎麼主張

主張 內容
退貨(解除契約) 退鞋退錢;但解除顯失公平時只能減價(第 359 條)
減少價金 鞋子留著,退一部分錢(第 359 條)
換一雙新的 種類物(同款同尺寸)可以要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第 364 條)
損害賠償 缺少店家保證的品質,或店家故意不告知瑕疵(第 360 條)

第 364 條對買鞋最實用:店裡架上同款同尺寸的鞋,本來就是「只指定種類」的買賣,壞了可以直接要求換一雙,不一定要退錢。

期限

期限 規定
檢查 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瑕疵應即通知(第 356 條第 1 項)
沒通知的後果 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通常檢查發現不了的瑕疵除外)(第 356 條第 2 項)
日後才發現的瑕疵 發現後應即通知(第 356 條第 3 項)
行使權利 通知後 6 個月內,最長自交付起 5 年(第 365 條第 1 項)
店家故意隱瞞 不受 6 個月限制(第 365 條第 2 項)

那位網友買後第 3 天就回店裡反映,已經做到第 356 條的「應即通知」。

不適用的情況

  • 網購:網路買的鞋另外有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 7 天解除權,不用說明理由;本文只談實體店與瑕疵
  • 尺寸不合但沒拿錯:自己試穿後買的尺寸,回家覺得不合腳,不是瑕疵,退換看店家政策
  • 品牌保固:部分品牌另有自己的保固或維修服務,條件依品牌規定,本文沒有整理
  • 二手鞋:二手買賣仍適用民法瑕疵擔保,但「通常效用」的標準會考慮新舊程度
  • 買的時候就知道有瑕疵:第 355 條規定買方訂約時知道瑕疵的,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實際該怎麼做

  1. 買鞋當場檢查尺寸、左右腳、鞋底與縫線,保留發票或收據
  2. 穿一兩次就壞,馬上拍照,並在當天或隔天通知店家,文字訊息比口頭好
  3. 要求換一雙同款同尺寸的鞋(第 364 條),或退貨、減價
  4. 店家拒絕,寫存證信函載明瑕疵與通知日期,6 個月內要主張
  5. 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保法第 43 條);買鞋前先用鞋碼換算確認尺寸,避免買錯號碼

常見問題

新買的鞋子穿一次就壞,店家說是消耗品不能換,合法嗎?

要看是不是瑕疵。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出賣人應擔保物在交付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新鞋正常穿一次鞋跟就裂開,通常很難說是正常耗損;但如果是穿著做了超出用途的激烈動作,店家可以主張不是交付時就有的瑕疵。最後是事實認定問題。

發現瑕疵後多久內要處理?

民法第 356 條:買受人應從速檢查受領之物,發現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的,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外,視為承認。第 365 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在通知後 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 5 年就消滅。

可以要求換一雙新的,而不是退錢嗎?

可以。民法第 364 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在店裡買的同款同尺寸鞋子,通常就是種類物,可以要求換一雙。

店員拿錯尺寸,回家才發現,可以要求換嗎?

民法第 348 條規定出賣人負交付其物的義務;約定買 39 號卻拿到 40 號,等於沒有交付約定的東西,可以要求交付約定尺寸。但第 356 條的從速檢查也適用,發現後要立即通知店家,並保留購買時的對話或收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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