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糾紛如何自保 - 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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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4-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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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個月前畢業因緣際會下到朋友那邊上班,順便學習。後來我到公司後就已經有兩個人要離職了,光這半個月新人來來去去就超過10個,但老闆永遠都覺得是員工的問題,正常的公司是不會這樣子的,只想要一直擴展規模,卻一直壓榨員工,忘了其實員工也是公司重要的資產。老闆也常因為一些小事情就對我大小聲,常常在我同事背後罵我說我頭腦不知道在幹嘛?當初會用他真的是一個錯誤的決定!既然如此,老闆對我態度差又私下毀謗我。那我就離職就好了呀!9/22跟老闆說要辭職!說要做到月底就好,然後老闆怕公司忙不過來還拜託我做到5號我也答應了。之後9/24號今天我朋友心平氣和去找老闆談離職,口氣淡定但。朋友一說要離職的事,老闆就馬上脹紅了臉對我咆嘯!老闆說:沒有一間公司可以給你胡搞瞎搞、你要這樣亂搞?如果你這樣我們就照勞基法走,勞基法是規定一個月才可以離職,不然的話我就要扣你的薪水並且告你讓你賠償,然後你進去關。然後還我朋友有告知離職的原因,因為新的租屋處比較遠,上班路途遙遠所以才提辭呈,但老闆並不接受這個理由!老闆說:還說租房子關我屁事?要死要活關我屁事?之後就是一連串汙辱其他同事的話。他說像A同事那種人,出去薪水肯定不到一萬八而且沒有人要請,去到哪都一樣肯定沒多久就被炒魷魚,因為她就是一個失敗的人。B同是頭腦那麼簡單還是回去做美髮比較實!在因為不管去到哪也沒有人會用他這種人。C同事都猶豫不決出去也只是一直換老闆而且工作能力又不是多好。至於你就只有高中學歷誰會請你?別說行政類!連服務業也沒有人要請你。像服務業也要有大學、學是以上才會有人要請。我肯用你已經對你很好了,你居然聯合他們一起搞公司!基本上請了你們這些人是我失敗錯誤的決定,但是就是因為妳們這些失敗的人才會讓我的公司亂的一團糟,然後像妳們這種人窮就是因該的!就是因該要窮到死,而且你們就算出去了以後到哪裡工作一樣注定失敗,注定當一個窮人,好笑的事你們是嫌我薪水少,但是都亂買東西!買甚麼衣服、鞋子、手機、水果、東森購物的東西在討論,這樣子花怎麼會有錢?當然是窮啦!像妳們這種窮人本來就不因該過這樣子的生活,本來就不因該買這些東西。所以像是妳們這些人我肯用你們已經算是不錯了,而且我每個月都有按時給你薪水,還有保勞健保!也沒要你加班阿!但是是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你覺得這樣搞對得起公司嗎?對得起我嗎?你們就是這樣一個個受影響一起離職,反正以後我也不會再請有關朋友親戚德在一間公司,也直接告訴妳們你們的人生就是會這樣子失敗。之後下班後我朋友才跟我說這些,老闆還說不會輕易讓我們走......我才來快一個月!有需要這樣嗎?我明天想要跟朋友一起去跟老闆談,想順便錄音。想請問偷錄音會觸法嗎?不然我跟我朋友兩個女生而已......都83年次的法律知識也不夠,想要自保!最好的方法也只是錄音而已吧!他都威脅我朋友說勞基法規定要一個月才能離職,我朋友在這間公司才半年而已,勞基法規定三個月至一年只要離職前十天告知就可以了。附加:公司沒有特休、沒有員工旅遊、沒有三節獎金、沒有過年紅包、上班打卡下班責任、並無薪轉證明、似乎有逃漏稅的嫌疑、勞健保都是高薪低報。今年中秋節只有給全聯月餅159元的蛋黃酥然後我起薪只有一萬九,也不足勞基法規定。並且常常對員工人身攻擊,常因為一點小事情報怒,即便是其他同事做錯的事情也是看到誰對誰開槍。之前還拿過客人退貨的信件往員工身上砸。...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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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4-09-24T15:00
1.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2.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3.勞工自請辭職係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一經以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雇主)即生效力,自亦毋庸獲得雇主之批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相反約定者(例如公司規定勞工辭職必須經由部門主管許可),其約定無效。」所以,離職不一定要寫公司制式的離職單,只要用口頭或書面方式清楚向公司表示要離職即可,亦不需要獲得雇主的批准同意與否;只是實務上還是要注意離職時的工作交接,以避免使雇主受有損失而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4.錄音是否合法,依照刑法第315-1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關鍵在於是否是"公開的活動",建議找僱主談的時候是在"公開的場合"(如僱主的辦公室,會議室等,及您的朋友也在場一起討論),這樣才能避免遭僱主控告"妨害秘密罪",此外,錄音是否有證據效力,主要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證據效力其實要依當時情形作個案判斷,但就算沒有效力,說不定也會影響到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心證。5.目前最低基本資是19,273元,只要僱主給您的薪資總額(不含加班費)沒有低於這個金額,就不算觸法,至於勞健保,退休金這些法定的權益,公司若未合法,則您可向公司請提告求賠償。6.勞基法第14條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若因此離職,可向法院提告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以上,請參考囉!...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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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4-09-26T18:51
我在一個月前畢業因緣際會下到朋友那邊上班,順便學習。9/22跟老闆說要辭職!說要做到月底就好,然後老闆怕公司忙不過來還拜託我做到5號我也答應了。之後9/24號今天我朋友心平氣和去找老闆談離職,口氣淡定但。朋友一說要離職的事,老闆就馬上脹紅了臉對我咆嘯!老闆說:沒有一間公司可以給你胡搞瞎搞、你要這樣亂搞?如果你這樣我們就照勞基法走,勞基法是規定一個月才可以離職,不然的話我就要扣你的薪水並且告你讓你賠償,然後你進去關。>>不用理它沒有這一條至於你就只有高中學歷誰會請你?別說行政類!連服務業也沒有人要請你。>>正當理由"重大污辱員工"可以馬上開除老闆但是是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有加班記錄嗎?可以追究老闆給付加班費喔之後下班後我朋友才跟我說這些,老闆還說不會輕易讓我們走......我才來快一個月!有需要這樣嗎?>>離職單及交接清單給它就可以走了有問題可以私下問我...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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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4-09-25T08:45
這家不錯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倢勹伕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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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4-09-24T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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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4-09-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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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4-09-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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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9-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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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4-09-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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