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19出了車禍,雙方都有受傷(他一手挫傷,我四肢+嘴唇),肇事原因是我騎車在主幹道他騎機車從小巷子轉彎出來,我煞車不及跟他相撞,申請研判表上面說對方未依規定讓車、我方未依規定減速,肇事比例應該是我3他7,後來致電跟他要談和解,但對方不太想和解,說跑調解委員會很麻煩,又說他之前發生過類似事件,只是大家扯平連和解金都沒有,還說若我要要求精神賠償跟工作損失,他也會一併跟我提出申請,目前知道他是個房仲的,我是個待業者,我能依照我前一份工作的薪水去要求賠償嗎?(醫生有開休養一個月的診斷證明)目前傷勢已經沒有當下那麼痛,但是過了快一個月了,還是沒有完全好,腿上的傷也出現疤痕(約6~7公分),如果要他賠償腿傷美容的費用能成立嗎?車禍的機車到目前都還沒有修理,因為也沒有錢修,如果上調解,能要求他賠償我全額修車費用嗎(我的車子有改裝品)?還是只能交叉賠償?還有當下車禍損壞的物品:安全帽、鞋子、機車都有拍照,但是衣服跟褲子的破損沒有留著能叫他賠嗎?拍謝問題有點多,希望能得到完整的解答,感謝!!
車禍和解賠償問題,文長幫忙解答感謝...? - 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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