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獎金發放 - 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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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03/6/1在某家賣鞋子直營店工作前3個月是試用期薪資為工讀生的時薪.月休6天過了試用期開始當正職月休6天.上班時數197小時.月薪18000+全1000+餐費1500+區域業績抽成+全直營店業績抽成+季獎金=當月的薪資(於5號發薪)(季獎金是指有賣特價品鞋子公司每3個月會發一次7.8.9月份賣的特價品業績會在10/20發季獎金20號發季獎金是不會有季獎金薪資單104/3/6跟店長提出做到3/31離職申請也有請店長幫我跟公司申請離職證明104/3/20店長排4月份班表時問我要不要做到4月份公司才會給我季獎金1.2.3月份賣的特價品業績會在4/20發季獎金我才知道做到3/31是沒季獎金提出離職申請店長沒說明有關季獎金的事而我也安排好4月份的事情無法做到4月份但我無法理解問店長當初面試沒這樣說而且1.2.3月份我也有上班為何會沒有店長有說明季獎金實際的名義是給在職人員的鼓勵.所以才會與正常薪資分開希望這樣說明我可以理解獎金的定義是公司決定要不要給的104/4/30跟店長拿3月份薪資單但店長找不到就算好手寫給我對薪資我打去公司問薪資單對方說離職同仁就不會給了如果我要才會給我我反應4/20沒拿到季獎金有打去問過勞工局對方給我的回應就和店長說的一樣公司一直以來都不會發季獎金給離職的人要獎金就要反應給老闆我跟對方問老闆或老闆娘電話她說店舖都有啊~或問店長我跟她說我已離職不想在麻煩店長我只有督導的電話她說那可以問督導我打去問督導督導說要了解一下事後又說要我在打去問原本的那一位結果是對方電話中都打不通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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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 avatarKyle2015-05-02
我的看法是面試當時,若只說績效是看工作表現,事後未給,是可以的。但面試已提到或明文規定到若業績達到公司規定標準即給予獎勵,這已屬薪酬架構,且說是季獎金,屬經常性給予,是可爭取的。勞基法工資說明: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2015-05-0510:54:20補充:只要是屬於工資的範圍內,就應該要給付,即使已離職,只是要注意不能超過求償時間...Showmore
Robert avatarRobert2015-05-04
薪水不發是違法,但獎金不發並不違法,因為獎金是多發的...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05-04
那麼我可以去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季獎金補償嗎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04-30
獎金不屬於保障薪資是福利不是權利完全由老闆決定要怎麼發跟要不要發由老闆決定發放的標準通常最基本的就是發放獎金的時候必須是在職的身分也就是已經離職的就沒有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嗎<<只要獎金的發放完全由老闆決定不受任何人干擾就是合理2015-05-0500:29:06補充:但面試已提到或明文規定到若業績達到公司規定標準即給予獎勵,這已屬薪酬架構,且說是季獎金,屬經常性給予,是可爭取的。<<<<先決條件是發放暨獎金的時候必須要有在職身分所以在職的話就一定要發離職了就可以不必發...Showmore